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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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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埔小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2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黃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