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游柏彥
游政哲
李美慧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埔小字第22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3 月4 日上午10時4 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李美慧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 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8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