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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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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埔小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鞏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277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8,528元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萬6,2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