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90號
上 一 人
被 告 李彥佐 籍設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 ○○○○○○○○○)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750元,及其中新臺幣41,666元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75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