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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埔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盛原金屬有限公司
周彣庭律師 被 告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設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14樓之6(下稱系爭地址),有被告戶籍資料可參。又被告自陳確住在系爭地址,同意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審理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為證。故被告住所地在系爭地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管轄法院應為臺中地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中地院。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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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