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埔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嘉晴工程有限公司
周彣庭律師
被 告 廖佩君即大器四方室內裝潢行
訴訟代理人 葉欣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
被告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4樓之6(下稱
系爭地址),有被告戶籍資料
可參。又被告自陳確住在系爭地址,同意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審理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為證。故被告
住所地在系爭地址,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中地院。原告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中地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