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埔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廖敏安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補正下列事項: 一、確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0元;惟如聲請人查報之遺產範圍價值較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則以該遺產價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代位被代位人廖紫妤提起分割被繼承人廖永阿月所遺遺產訴訟,惟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廖永阿月遺產相關資料後,聲請人迄未將全部遺產列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致本院難以特定聲請人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限聲請人應於主文第1項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二、聲請人
與被代位人廖紫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仍應以被代位人廖紫妤所得遺產總價額,按附表一之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而被繼承人廖永阿月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卷第245頁,下稱系爭遺產),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卷後,陳報欲分割遺產標的與系爭遺產範圍相符,則被代位人廖紫妤就系爭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9,213元【計算式:3,634,490×1/7=519,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萬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聲請人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6,700元,尚欠260元,倘聲請人陳報欲分割標的非為系爭遺產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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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縣○里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路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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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