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原簡字第21號
被 告 伍睿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聲明確認
兩造間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之
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反訴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惟查,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369,3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6萬元,有反訴原告答辯
暨反訴狀
可參,顯已逾50萬元,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故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與本訴並
非行同種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規定,反訴原告不得在本訴程序提起反訴。從而,反訴原告所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