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統技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晏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7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