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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劉鎔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所附答詢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