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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賴宜屏
被 告 李清淳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原告之訴
駁回
。
二、
訴訟費用
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