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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賴宜屏  
被      告  李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