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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2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陳子達  



被      告  楊宗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