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金水
王彩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24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 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2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