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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31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住同上
       張莉貞
       住同上
被   告  嚴正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0號-1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小字第31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27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7,4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