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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32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住○○市○區○○○道○段000號12樓之一
  被   告  羅雪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居南投縣○○鄉○○村○○巷00○0號
         居南投縣○里鄉○○村○○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小字第32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2 日下午3 時47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0 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25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