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33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丁聖揚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投小字第336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9 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94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8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