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秋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__元,及其中新台幣
__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__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