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鍾文燦
被 告 林品綸
高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53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 | | |
| |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日止 | |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