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鍾文燦  
被      告  林品綸  
            高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5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時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4,540元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2
68,997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