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3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簡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00年1月17日遷入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