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419號
陳鳳龍
被 告 吳宇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55元,及其中新臺幣10,564元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5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