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友聲電子有限公司
李英正
被 告 吉常休閒文化產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香蘭
曾瑞銘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投小字第448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12月11日下午4 時38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邱文昱
李英正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劉香蘭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