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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品儒(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品儒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當事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 更正訴之聲明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品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理 由 一、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陳品儒已於起訴前死亡,有被告陳品儒基本資料可稽,是被告陳品儒無當事人能力,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訴對象。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以無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原告之訴。二、被告陳品儒之繼承人係 基於繼承法律關係,於被告陳品儒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有清償責任,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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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