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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儒(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品儒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當事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更正訴之聲明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品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陳品儒已於起訴前死亡,有被告陳品儒基本資料可稽,是被告陳品儒無當事人能力,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訴對象。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以無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陳品儒之繼承人係基於繼承法律關係,於被告陳品儒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有清償責任,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