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小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評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