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05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俶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5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65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