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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5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05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劉俶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5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6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