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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小字第 5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阮文勝(英文姓名:NGUYEN VAN THANG,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1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54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7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由原告墊付)  
第一審通譯費        954元      
合計           2,4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