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鈺峰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投小字第552 號
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2日下午3 時12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7 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1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007 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