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被 告 范文成(PHAM VAN THANH)
原住南投縣○○市○○路○段000號3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投小字第563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3 月19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郭霽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05元,及自民國115 年2 月24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1,40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