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簡嘉慶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
二、
聲請人聲請本件
假扣押之同時,亦對
相對人提起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訴訟,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4年度投小字第394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
惟本院已對本案訴訟以無管轄權為由,業經裁定
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故本院已
非本案
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亦未指明
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
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依
上開規定,本件
假扣押之聲請,應併由桃園地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