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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醫菁  


被  上訴
即  原  告  風秋霞即竣大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71,000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法、明確且適於執行之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難以特定上訴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應予補正。又上訴人係主張全部上訴,則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命上訴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