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風秋霞即竣大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一、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71,000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
適法、明確且適於執行之上訴
聲明,並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
聲明,致本院難以特定上訴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應予補正。又上訴人係主張全部上訴,則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命上訴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