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鴻佑油漆工程行即徐鴻寶
被 告 柯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鎧銓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投補字第392號裁定命原告於
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9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