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淑娟
相 對 人 陳思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4年度投補字第566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
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准予全部扶助,扶助種類為法律文件撰擬)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
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