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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救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淑娟  
相  對  人  陳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4年度投補字第566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准予全部扶助,扶助種類為法律文件撰擬)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