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可婕
相 對 人 陳怡婷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6樓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4年度投補字第231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南投縣國姓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
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