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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可婕  
代  理  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婷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6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4年度投補字第231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南投縣國姓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