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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簡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被      告  林源鈺  
            莊孟達  
訴訟代理人  曾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9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陳怜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林源鈺於113年5月28日7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行駛在南投縣○○鄉○道0號242公里0公尺處南側向(下稱該路段)時,因其他不當駕車行為而碰撞內側護欄,並停駛於內側車道。有被告莊孟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碰撞由訴外人簡旭宏駕駛之A車,A車因而追撞訴外人張瑞瑛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A車因而受損,維修費用經估價後共計379,001元(包含工資費用59,022元、噴漆費用44,664元、零件費用275,315元),已超過推定全損金額304,425元,故原告以全損金額賠付405,900元予陳怜君,並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又A車原本事故發生時之市場價值為380,000元,經報廢後殘值售價為52,000元,扣除出售所得金額後,原告得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328,000元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林源鈺部分:我沒有肇事因素,我撞到的時候我就打燈閃爍,我的車子打橫停在內線,且雨很大我不敢下車,想看一下後方有無車輛才下車放三角錐,還來不及下車就被撞。車子打滑停止到被撞到之間大約10幾秒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莊孟達部分:莊孟達應負五成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行車執照、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車損照片、理賠計算書、汽車保險自用汽車條款(車體、竊盜)、泰安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追償計算書、報廢車輛殘體買賣契約書、權威車訊中古車價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53、139至149、153至163、167至17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第59至76頁),並有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估價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3至1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㈡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3項、第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數人之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均具相當因果關係時,即應就損害之全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利損害之填補,至於個別行為人依其可歸責程度,就損害結果按比例負擔賠償責任,則屬連帶債務人間內部分擔額之問題。
 ㈢被告雖各以前詞置辯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A、B車行車紀錄器之影像光碟,C車因撞擊內側護欄而停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B車亦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至該路段時,B車向右偏移,車身跨越內側中道與中線車道間之白虛線繼續行駛,並碰撞行駛於中線車道之A車,A車遭B車碰撞後之外力推向前方並與D車之距離縮短。B車則向前與C車發生碰撞,並與A車之左側車身發生第二次碰撞。因B車之第二次碰撞,A車車體逆時針轉,其車身向右偏移、車頭則略微向左偏移,且A車車頭向左偏移(車體逆時針旋轉)時,其車頭與D車車尾發生碰撞(見本院卷第189至190頁勘驗筆錄),足見C車於撞擊內側護欄後,至A、B、D車發生碰撞前,停駛於內側車道而影響後方車輛之通行,且林源鈺亦自承尚未下車擺放三角錐。而B車未與A、C車保持安全距離,致碰撞A、C車,並使A車再與D車發生碰撞。因此,足認林源鈺確有不當駕車,以及未在C車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之過失,莊孟達則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因而於前揭時地致A車受損,原告因此受有上開財產上損害,是林源鈺抗辯其無過失,並不可採。被告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又林源鈺與莊孟達為本件事故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已如前述,依前揭規定,林源鈺與莊孟達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至於其2人間之駕駛過失行為責任比例,則屬共同侵權行為人間內部分擔額問題,應由其2人另行向此為主張,而與原告對被告之請求無涉,併此敘明。
 ㈤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28,000元:
 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惟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或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因民法第215條、第196條另有規定,被害人自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又民法第215條規定所謂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係指回復原狀需時過長、需費過鉅或難得發生預期結果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A車正常使用且未發生事故情形下,市值約380,000元左右,有原告提出之權威車訊中古車價為佐(見本院卷第53頁),且原告因報廢其車,獲得52,000元,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0至191頁)。又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A車之維修費用為379,001元,與A車事故前之市值已相差無幾,況且依一般社會常情,汽車經事故後,縱使維修完成,仍有一定程度市值減損,因此在中古車買賣市場,所謂泡水車及事故車之車價均低於一般中古車,則原告依上開維修單據維修後,尚遭受車價減損之損失,以此觀之,則原告逕將其車報廢,難認無必要,則原告請求車價減損之金額328,000元,應有理由。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原告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月9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送達證書),是經原告以前開起訴狀繕本催告後,被告仍未給付,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繕本送達後翌日即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28,000元,及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860元,因原告為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減縮部分訴訟費用330元應由原告負擔,至其餘訴訟費用3,5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民事訴訟法依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附表:
一、勘驗標的:檔名㈠【00000000_0816】、㈡【Z00000000000000】(A車車尾)、㈢【Z00000000000000】(A車車頭),(下稱檔名㈠、檔名㈡、檔名㈢)
二、勘驗內容【除以下標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下稱畫面)時間
      外,其餘畫面時間均與案情無關】:  
三、檔名㈠:
時間
內容
備註 
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同)
7時35分許
(影片第55秒至1分0秒)
依畫面所示,天氣為下雨、路況順暢、路面濕潤。影片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之車頭畫面,其於影片第55秒時向畫面前方直行,行駛於高速公路中線車道。
附圖1-1(影片第55秒)
附圖1-2(影片第1分0秒)
影片第1分0秒至10秒
於影片第1分3秒起,B車向左偏移切入內側車道;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於影片第1分5秒間位於畫面右前方中線車道,並向畫面前方直行。B車繼續向左偏移切入內側車道,於影片第1分6秒間,中線車道與內側車道間之白虛線,位於畫面之中間偏右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C車)於影片第1分6秒起出現於畫面前方之內側車道,且為停駛狀態。B車於影片第1分6秒起,車頭向右偏移,白虛線逐漸變更為位於畫面中央,並縮短與畫面右前方之A車間距離,A、B兩車並於影片第1分10秒間發生碰撞,且有A車之紅色車體碎片飛出。於1分11秒時撞擊C車。

附圖1-3(影片第1分3秒)
附圖1-4(影片第1分5秒)
附圖1-5(影片第1分6秒)
附圖1-6(影片第1分6秒)
附圖1-7(影片第1分7秒)
附圖1-8(影片第1分8秒)
附圖1-9(影片第1分8秒)
附圖1-10(影片第1分9秒)
附圖1-11(影片第1分9秒)
附圖1-12(影片第1分10秒)
附圖1-13(影片第1分10秒)
附圖1-14(影片第1分10秒)
附圖1-15(影片第1分10秒)
四、檔名㈡:
時間
內容
備註 
影片第18至27秒
影片為A車之車尾畫面(此為鏡像畫面,畫面左方為內側車道、畫面右方為外側車道)。A車於影片第18秒間位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並於影片第18至22秒間切入中線車道,向畫面後方直行。B車位於畫面前方(A車後方),於影片第22秒間向畫面左方偏移切入內線車道,朝向畫面後方直行,B車並於影片第25秒起向右偏移,其右前車輪跨越白虛線而位於中線車道上,並縮短與畫面(即A車位置)間之距離,A、B兩車並於影片第27秒間發生碰撞,且A車之後擋風玻璃碎裂。
附圖1-16(影片第18秒)
附圖1-17(影片第22秒)
附圖1-18(影片第23秒)
附圖1-19(影片第25秒)
附圖1-20(影片第26秒)
附圖1-21(影片第27秒)
附圖1-22(影片第27秒)



五、檔名㈢:
時間
內容
備註 
影片第17秒至22秒
影片為A車之車頭畫面。A車於影片第17秒位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並於影片第17至22秒間向右偏移切入中線車道,向畫面前方直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於影片第22秒間位於畫面與A車前方之中線車道,朝向畫面前方直行;C車於影片第22秒間位於畫面左前方,且為停駛狀態。
附圖1-23(影片第17秒)
附圖1-24(影片第22秒)

影片第22秒至29秒
A車繼續向畫面前方直行並逐漸減速。於影片第27秒間畫面及A車車身大幅晃動並伴隨碰撞聲,且A車遭碰撞後之外力推向畫面前方並與D車之距離縮短。嗣於影片第29秒間,畫面與A車產生晃動且車體逆時針旋轉,其車身向右偏移、畫面及車頭則略微向左偏移,並伴隨碰撞聲,同時B車車頭出現於畫面左方,且A車畫面及車頭向左偏移(車體逆時針旋轉)時,其車頭與D車車尾發生碰撞。
附圖1-25(影片第24秒)
附圖1-26(影片第25秒)
附圖1-27(影片第27秒)
附圖1-28(影片第27秒)
附圖1-29(影片第27秒)
附圖1-30(影片第28秒)
附圖1-31(影片第29秒)
附圖1-32(影片第29秒)
附圖1-33(影片第29秒)
附圖1-34(影片第29秒)
附圖1-35(影片第29秒)
附圖1-36(影片第29秒)
 
附圖1-1 
 
附圖1-2
 
附圖1-3
 
附圖1-4
 
附圖1-5
 
附圖1-6
 
附圖1-7
 
附圖1-8
 
附圖1-9
 
附圖1-10
 
附圖1-11
 
附圖1-12
 
附圖1-13
 
附圖1-14
 
附圖1-15 
 
 
附圖1-16
 
附圖1-17
 
附圖1-18
 
附圖1-19
 
附圖1-20
 
附圖1-21
 
附圖1-22
 
附圖1-23
 
附圖1-24
 
附圖1-25
 
附圖1-26
 
附圖1-27
 
附圖1-28
 
附圖1-29
 
附圖1-30
 
附圖1-31
 
附圖1-32
 
附圖1-33
 
附圖1-34
 
附圖1-35
 
附圖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