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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晉德  
被  上訴
即  被  告  張舜育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4萬2,858.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萬3,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