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晉德
即 被 告 張舜育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4萬2,858.98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69萬3,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