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靖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1月2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所提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