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簡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靖彤  
被  上訴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1月2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所提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