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涂恩平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
訴之聲明不明確,復未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
訴之聲明及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4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暨所附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