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11樓及
18樓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金門縣○○鎮○○路○段00巷0弄00號
居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謝佳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巷00號
謝佳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代位人 謝宗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投簡字第456號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通 譯 屠敏訓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
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代位人與被告間就被
繼承人謝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應
按被告及被代位人如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
一、被代位人謝宗憲及被告
公同共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
爭遺產)並無不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為分
別共有之情形,其等復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故謝宗憲自
得隨時請求分割
系爭遺產。
惟謝宗憲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
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未能清償對原告之系爭債務,原
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按被告及謝宗憲間如附表二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均未表示反對。本院
衡酌原告分割
方案僅係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及謝宗
憲間之利益,且其等對所分得之
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
、設定負擔,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
彼此權益,反
較為有利。準此,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各繼承
三、
綜上所述,原告依
民法第242條、第759條、第1164條、第83
0條第2項
準用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代位請求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