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4 年度投簡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47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王意璿  

            黃勝隆  

            黃傳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2,28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283元(含本金349,99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28日止之利息251元、自114年1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28日止之違約金2,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4,75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