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投簡字第608號
原 告 源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蘇財金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1面及行照1枚,有其
起訴狀在卷
可稽。而被告戶籍地在臺中市大甲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
又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可證兩造間有約定契約履行地,且該履行地為本院轄區,是本件原告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