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2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曾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78元,及其中新臺幣3,860元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即新臺幣12,618元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請求)
駁回。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4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