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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埔小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8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李憲文  
被      告  陳詠慶即陳郁潔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郁潔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5,83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8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