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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埔小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8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洪銘遠  
            陳秋堂  
被      告  陳靜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44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0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