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埔簡字第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國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
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