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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埔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簡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吳家呈  

            蔡**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吳家呈與蔡**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就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及被告蔡**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吳家呈所有,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蔡**之真正姓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經本院於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提出被告蔡**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於同月23日收受前開補正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且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吳家呈與蔡**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自應予以全部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