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埔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簡旭鋒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一、追加相對人簡旭鋒之被
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為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
當事人及聲明。
二、確認欲主張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簡旭鋒等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主張相對人簡旭鋒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4,616元之債務未還,卻將相對人簡旭鋒之被繼承人所遺遺產於未拋棄繼承之情形下,分割移轉予相對人簡○○,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行使撤銷訴權等語。惟相對人簡旭鋒之被繼承人除相對人簡旭鋒外,尚有其他繼承人,而聲請人未將其他繼承人列為相對人,自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應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本院向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調取上開遺產分割登記之相關資料,得知相對人簡旭鋒與其他繼承人除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外,尚就其他遺產,一同作成遺產分割協議。聲請人漏未將全部之遺產分割標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撤銷之標的,應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倘逾期未補正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逾期未補正主文第2項所示之內容,即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