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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交附民移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交附民移調字第2號
原      告  李世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原因事實(即請求給付之各內容項目及數額)並檢附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0萬元,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原因事實(即請求給付之各項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亦未提出各請求項目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計算明細,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