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投小字第1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瑋澄
被 告 王榮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區○道0號213公里700公尺處南側向輔助處,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
可稽,而被告
住所地、現居地均在苗栗縣苑裡鎮,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侵權行為地、被告
住居所地均
非本院轄區,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移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