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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小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11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顏國政  
被      告  林谷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74元,及其中新臺幣8,943元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4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