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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小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陳秋堂  
被      告  陳鐿   

法定代理人  陳心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6月10日16時10分宣判,然本件被告訴訟能力有無,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