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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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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5 年度投小字第 17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芷昕   
              
    被      告  陳姵璇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小字第17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32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被      告  陳姵璇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